1、农业、林业、畜牧、自然保护区等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2、认真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不准本系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滩派、乱检查,在治理农村“四乱”工作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3、农林牧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并持有部、省颁发的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做到处罚依据充分、文书规范、程序合法、罚缴分离。
4、各级农林牧业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农林牧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公开执法内容、标准、程序、时限及监督电话,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让人民满意。
5、农林牧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于律已,清正廉洁,如发现违法、违纪的农林牧业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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