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乡三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盘锦市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和《盘锦市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2、为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的夫妻免费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对符合初次生育条例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3、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节育技术并发症鉴定每年鉴定一次,病残儿鉴定结果自病残儿名单张榜公布一个月后的15日反馈给本人;并发症鉴定结果自鉴定之日起7日内反馈给本人。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加发退休金手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婴儿落户手续、随到随办。
5、及时为育龄夫妇提供安全、适宜、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和避孕服务。为农村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在我市居住的所有育龄夫妇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市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检举揭发违法怀孕(举报时,被举报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违法生育(举报时,未上报出生、未依法处理),计划生育干部违法违纪(举报时,未进行处理)等信访案件得到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违法怀孕的奖励50元,举报违法生育或计划生育干部违纪的奖励100元。
7、对到计生部门来访办事者做到用语文明,有问必答,态度热情,解释清楚,方便简洁,高效快捷,严格执法,办事认真。
监督、举报电话:282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