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监督检查实行事前公告制度,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内容、方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在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的同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指导意见书》,告知整改隐患的具体方法和隐患整改前的安全措施。客观地对待老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已有近期搬迁改造计划的不再强制立即整改。减少对非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
2、取消对申报消防行政审批单位主体的限制,改为允许建设、经营单位自行或委托服务性组织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建筑工程县(区)消防大队初验制度,按照“谁审核,谁验收”的原则,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原审核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3、缩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限。一般工程的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减至5个工作日,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至1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减至20个工作日,验收时限由10个工作日减至5个工作日,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时限由7个工作日减到4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时限的,视为同意。
4、对急于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把原来的一次施工设计审批变为两次审批。先审总平面图,以便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其它部门的手续,然后再审核其它单位建筑的施工设计,不影响建设单位的工期。
5、简化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饭店、酒吧等餐饮场所和100平米以下歌厅、舞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项目,实行业主提出申请后,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到现场检查指导或下发《建筑装修防火设计指导意见的函》,将验收和开业前的两次检查简化为合并进行下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审批方式。下放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审批权限,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商业网点、办公、饭店、酒吧等场所和100平方米以下歌厅、舞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项目,将审核验收的权限下放到两区消防大队。
6、禁止在工程验收前或使用后,要求建设或使用单位委托电气消防检测企业有偿进行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测的行为。由建设或使用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测。
监督、举报电话: 268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