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2、依法承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
3、依法承办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
4、依法承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等工作,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依法承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等工作,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6、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
7、依法受理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市检察院在执法活动中,对案件相关人员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9、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规范程序将职务犯罪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10、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案件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
监督、举报电话: 268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