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纳税人首次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申办资料齐全、准确且由征收分局直接受理的,企业户即时办,个体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办理停业、注销登记的,经税务部门清理税款、发票缴销后,当日办理。
2、发票发售:纳税人领购发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无违章行为,即时办理。
3、延期申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延期申报,于3日内予以回复。
4、延期纳税: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期纳税,按税收管理权限逐级审批,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5、税款征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内上门申报纳税,资料齐备的即时办理完毕。
6、申请政策性减免税:纳税人按规定备齐有关资料后,按税收管理权限由征收分局审批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按税收管理权限由市地税局审批的,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7、办理退税:属于无征税款退税的,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于所得税退税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8、税务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或对法人(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在《税务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纳税人申请听证的,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加收滞纳金有异议的,首先应当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交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再向作出征税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必须在5日内(不含节、假日)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若受理的,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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